双向转诊制度
为落实国家卫健委分级诊疗政策,为患者提供方便、快捷、优质和连续性的医疗服务,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下级医院之间的联系,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组织保障
(一)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“双向转诊领导小组”。由医务处牵头执行双向转诊工作,健康推广部、门诊部专门负责对外联络及流程优化。各科建立双向转诊登记本并及时记录。
(二)医院应与社区医院及教学辅导医院建立双向转诊联系并签订协议,健康推广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工作。
(三)加强医疗人才队伍建设,提高专科专病诊疗技术水平及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技术水平。
(四)与基层医院开展结对子服务,签订帮扶协议,实施形式多样的帮扶行动。
(五)建立双转督导、评价体系,保证双转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二、双转原则
(一)患者自愿原则。让患者享受“双转”的方便、快捷、有效、经济。
(二)分级管理原则。大病在医院,小病在社区,常见病、多发病在基层医院,疑难急危重症在上级医院。
(三)按照专科专治的诊疗原则。提高患者疾病诊疗的有效性。
(四)设备通用、技术共享原则。卫生资源合理利用,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。
(五)按照疾病诊疗连续性原则。上转、下转渠道通畅,提供疾病诊疗的整体性和持续性。
三、双向转诊制度
(一)转上级医院
1.患者及家属要求转院或由于受我院条件所限,需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者,应准予转院。按照国家医疗保险制度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要求,及时对符合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院手续,并告知其转院转诊及报销的相关规定。
2.一般情况下,转院事宜由主管医师提出,医疗组长、科主任同意后方实施。特殊情况需报医务处及相关院领导批准。
3.转诊前要告知患方病情及转诊目的、转诊对疾病的影响、转院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,征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,并在医患沟通记录上请患方签字认可;需派员派车护送的,应签署用车协议。
4.转诊时相关科室出具病情摘要,但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,必要时病情摘要须经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审查。
5.危重患者转诊时,医院应协助患方联系接收医院,并派医护人员护送,与接收医院接诊医师进行交接后方可离开。
6.将转诊相关情况在病历中记录,其他事宜按出院患者处理。
7.因医疗纠纷导致患方提出转院的,科室应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,化解医患矛盾,消除患者疑虑,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,保证患者诊治顺利进行,并向医务处汇报。如因医疗条件限制,确需转院的,应报请医务处批准后,协助患者顺利转院,尽量采取补救措施,消除医疗纠纷。
8.因患者病情危重,确需转院治疗者,科室要主动向患方提出转院建议,由患方决定去留,并在病历上签字认可。
9.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借转院之名,推诿、遗弃患者。
10.对如确因医疗技术、设备条件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,科室应严格把握转院指征,及时向医保物价部汇报,具体按医保相关要求执行。
(二)转下级医院
1.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,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。
2.诊断明确,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。
3.各种恶性肿瘤患者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。
4.病情稳定、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疾病患者。
(三)患者转入
1.按规定接收上、下级转入的患者。
2.按双向转诊协议保证患者顺利转入,转入后按新入院患者处理。
3.热情接待患者并及时予以诊治,重要情况应向医务处、健康推广部报告。
4.由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接回的患者,应在转诊前与患方签署转诊协议,告知转诊中及转诊后可能发生的意外,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准备。
四、双向转诊流程图见附件。
五、转诊工作要求
(一)医务处负责双转工作的实施开展,患者门诊部为“双转”接待部门。
(二)医院按照双转制度及流程,和无空床或医疗设施有限时的处理制度和流程,确保双转工作的有效实施。
(三)作为下级医院上转患者时,应详细填写患者真实信息及基本情况,以及诊疗用药情况等,由经治医师签字,医务处签章;作为上级医院下转患者时,要详细填写双转记录单,并附患者的治疗情况及康复计划,加盖患者门诊部双转转用章后转回基层医院,进行康复治疗。
(四)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,与接诊医院做好对接工作,送转过程需派专人护送,并向接诊医生说明患者病情。
(五)作为接诊医院时,对转来患者要认真进行登记,及时安排专人将患者送至病区或门诊。
(六)在不影响诊治的前提下,资源共享,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。